发布日期:2026-07-11 14:10 点击次数:166
(来源:中关村智慧城市信息化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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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数据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据券”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两项专项政策,其中提到对获得批复的国家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中针对申报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主要聚焦在行业通识、专识数据集,重点包括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农业农村、智慧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服务、绿色低碳、公共安全、城市治理、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以及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智能驾驶、生物制造等创新领域。
获得批复的国家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
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建设一批省级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另外,针对省内企事业单位采购用于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等数据产品时,对采购费用给予政策补贴。按照年度数据交易金额的10%给予“数据券”补贴,单个采购主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黑龙江省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人工智能+”行动,规范我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管理,提升数据供给质量与应用效能,强化数据赋能人工智能发展,依据《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政规〔2026〕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是指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数据集项目,且投资建设落地我省;所称黑龙江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是指在黑龙江省在建或新建的数据集项目。
第三条 补助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支持联合体形式申报;(二)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黑名单,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报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为行业通识、专识数据集,重点包括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农业农村、智慧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服务、绿色低碳、公共安全、城市治理、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以及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智能驾驶、生物制造等创新领域。
第六条 申报国家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黑龙江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为在建或新建数据集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度不能超过80%,涵盖两种以上模态数据。
第七条 申报黑龙江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数据完整、格式统一、标注准确;
(二)上传国家数据集管理平台,审核列入数据集建设意向列表;
(三)有效提升特定场景下模型性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四)不存在数据来源不合法、权责不清、侵权、未做合规脱敏、安全风险等情况;
(五)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八条 对获得批复的国家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建设一批省级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1次,政策出台当年根据工作安排时间据实开展兑现工作。第二年开始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兑现工作。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每年集中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进行补助,对获批的国家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批复开展兑现;对申报的省级行业高质量数据集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组织行业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地)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推荐至中省直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经中省直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省数据局。
(二)开展评审。省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三)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名单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数据局组织核查处理。
(四)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数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五)资金拨付。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并推动建立、完善企业储备库,企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归集企业信息,有进有出,确保入库企业质量,为政策匹配奖励对象提供支撑;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适时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过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要承担政策兑现的行政管理责任,严格把关,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负责政策兑现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发改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六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七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效率提升水平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省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项目不得多次享受支持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数据券”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人工智能+”行动,促进高质量数据开放供给,依据《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政规〔2026〕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据券”,是指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采购用于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等数据产品(以下简称“数据产品”)时,对数据产品采购费用给予的政策补贴。
第三条 补助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黑名单,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四)申报单位与数据产品提供方为非关联企业;(五)年度数据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六)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数据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侵权、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符合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二)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市场行情;(三)实际用途未超出合同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公众利益或存在歧视性、操纵性等伦理风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四)用于支持人工智能模型、智能体及新一代智能终端的研发、应用或评测等方向;(五)在我省依法依规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内采购,并使用国家数据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六)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采购第二条所列数据产品,按照年度数据交易金额的10%给予“数据券”补贴,单个采购主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1次,政策出台当年根据工作安排时间据实开展兑现工作。第二年开始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兑现工作。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每年按以下程序开展兑现:
(一)组织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发布申报通知,对上年度发生的数据产品采购开展兑现工作,明确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市(地)数据管理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合规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省数据局。
(二)开展评审。省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实施细则对申报单位的数据产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评审,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三)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名单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数据局核查处理。
(四)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省数据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政策兑现过程及结果。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五)资金拨付。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并推动建立、完善企业储备库,企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归集企业信息,有进有出,确保入库企业质量,为政策匹配奖励对象提供支撑;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适时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应承担政策兑现的行政管理责任,严格把关,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负责政策兑现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四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五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效率提升水平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省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项目不得多次享受支持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黑龙江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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